铃木宗言(铃木,1863年3月24日(邦久3年2月6日[1][2]) - 1927年(昭和) 2年)2月24日[2])是明治时代和大正时期的司法官僚。 台湾总督府官员。 商人。 名古屋地方法院院长。 台湾总督府推翻法院院长。 大法院检察官 我的婚前姓是哈吉诺。
背景[编辑]
1873年(明治6年)9月,他作为中村正树的弟弟中村正雄的哥哥出生在广岛县[2],在铃木正言收养后分居[1]。 石野家的坟墓仍然位于广岛县佐伯区五日市的光禅寺。 1888年(明治21年)7月毕业于帝国大学法学院法律系[3],成为助理法官,1890年(明治23年)成为法官[1]。 此后,他先后担任横滨地方法院法官、该庭庭长、东京上诉院法官、该庭庭长、名古屋地方法院院长、台湾总督府法院法官、推翻法院院长、该法院院长等职务,1907年(明治40年)8月任大法院检察长[1]。 退休后,他创办了旭制药工业[2]。
荣典[编辑]
著作[编辑]
- 1895年,他主修《商业法总则》。
- 《破产法》东京职业学校,1899年。
- 1901年,日本法学院《商业法总则》。
- 台湾法律与法律理论:《内地与台湾之间的法律律令》,台湾日新报社,1905年。
亲属[编辑]
脚注[编辑]
参考文献[编辑]
- 人事兴信所编《人事兴信录第3版 库之部-苏之部》人事兴信所,1911年。
- 上田正昭等人监制的《科丹沙日本名大辞典》,科丹沙,2001年。 ISBN 406210849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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